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6年度,7827號
TCDV,106,司票,7827,20171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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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7827號
聲 請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 理 人 陳俊銘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金欣泰企業有限公司王志明陳玉碧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聲請事項及原因事實之本票面額為6019500元之記載是
  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提出相對人金欣泰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暨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提出相對人王志明陳玉碧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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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欣泰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