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6年度,6699號
TCDV,106,司票,6699,201711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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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6699號
抗 告 人 威普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麗貞
上抗告人與相對人和成欣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
人對於民國106年10月24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
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

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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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和成欣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威普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