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6年度,479號
TCDV,106,司拍,479,2017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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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479號
聲 請 人 高佩君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范振麟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 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 回之。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11日通知於5日內補正: 「㈠請提出台中市○○區○○段○0000地號最新第一類土地 登記謄本(需可顯示所有權人、抵押權人)㈡提出台中市太 平區第551建號最新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需可顯示所有權 人、抵押權人)㈢繳納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㈣釋明債權已 屆清償期。」,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6年10月20日送達於聲 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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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