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催字第985號聲 請 人 瑪堤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璽元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一、請提出向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黎明分行購買本行支票金額新臺 幣壹萬陸仟叁佰捌拾元之借方及貸方傳票。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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