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催字第942號聲 請 人 哲國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美玉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一、請具狀說明支票遺失過程(請說明為何遺失地點在聲請人公 司,又稱「代收」過程中遺失)。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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