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6年度,942號
TCDV,106,司催,942,20171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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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催字第942號
聲 請 人 哲國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美玉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具狀說明支票遺失過程(請說明為何遺失地點在聲請人公
  司,又稱「代收」過程中遺失)。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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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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