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催字第889號
聲 請 人 劉柏村即新凱企業社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票據法第 19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匯票依背書及交付而轉讓,並於 支票準用之,票據法第30條第1項、第144條亦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依聲請人所提出之票據掛失止付 通知書所載,發票人為福碩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聲請人 為受款人。惟據聲請人自陳,聲請人之貨款支票全由孟凱股 份有限公司簽收管理,該支票於孟凱股份有限公司不慎遺失 等語,故依聲請人陳述意旨聲請人雖為受款人,卻未曾持有 系爭支票,尚不得謂其業經交付而為票據權利人,揆諸前揭 說明,其聲請即不能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 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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