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1688號
債 權 人 張憲璋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宋文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陳報請求標的金額為何?
㈡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為何?
㈢陳報本件是否請求利息,如是,利息起算日及利率各為何
?(依民法第229條第2項之規定,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
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
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
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
告有同一效力。本件如請求利息而未能釋明利息起算日之
依據,利息起算日應為「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起算
)
㈣提出債務人宋文煌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貴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