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31682號
TCDV,106,司促,31682,20171129,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1682號
債 權 人 得意之居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鄭畯豪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吳美英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請求原因事實債務人積欠管理費至106年「9月止」之
   記載是否有誤?(因與欠繳管理費明細表債務人欠至106年
   8月止,二者不相符)
  ㈡門牌號碼為臺中市○區○○○街000號5樓之3第一類建物
   登記謄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淑燕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