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31163號
TCDV,106,司促,31163,20171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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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1163號
債 權 人 臺中榮民總醫院
法定代理人 許惠恒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蔣**即蔣鴻銘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被繼承人「蔣鴻銘」之除戶戶籍謄本、全體繼承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繼承系統表。
  ㈡陳報本件債務人姓名、地址。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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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