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31079號
TCDV,106,司促,31079,2017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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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1079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許雅芬即許珺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叁萬壹仟貳佰伍拾壹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相對人許雅芬即許珺崴於民國101年12月22日向債權人
   申請信用卡(帳號:4284400200212307),詎相對人逾期未
   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
   暨自民國106年10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6年11月6日
   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19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300元。已結
   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
   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
   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
   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
   ,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
   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
   手續費則為①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
   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②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
   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③年費: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
   ,詳見信用卡申請書;④國外交易授權結匯:依交易金額
   乘以1.5%計算;⑤掛失手續費:每卡新臺幣200元;⑥調
   閱帳單手續費: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國外消費簽單
   每張100元;⑦補送帳單手續費:每次每份100元。
  ㈡緣相對人許雅芬即許珺崴於民國94年6月23日向債權人申
   請信用卡(帳號:4311780147171501),詎相對人逾期未為
   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
   自民國106年9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6年11月6日止未
   受償之循環利息1752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600元。已結算
   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
   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
   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
   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
   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
   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手
   續費則為(一)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
   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二)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
   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三)年費:依各信用卡卡別
   收取,詳見信用卡申請書;(四)國外交易授權結匯:依交
   易金額乘以1.5%計算;(五)掛失手續費:每卡新臺幣200
   元;(六)調閱帳單手續費: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國
   外消費簽單每張100元;(七)補送帳單手續費:每次每份
   100元。
  ㈡緣相對人許雅芬即許珺崴於民國99年6月3日向債權人申請
   個人信用貸款(帳號:4636705704501301),詎相對人逾期
   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4、5所示之本金及利
   息,暨自民國106年10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6年11月
   6日止未受償之遲延利息1860元及違約金暨月付金利息
   11820元。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
   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
   至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
   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
   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
   ;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以年金
   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
  ㈢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
   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
   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
   便。
   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貴欽
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31079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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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許雅芬即許│自民國 106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3072元│珺崴42844 │11月 07日  │      │       │
│  │   │00200212 │      │      │       │
│  │   │307    │      │      │       │
│  │   │     │      │      │       │
├──┼───┼─────┼──────┼──────┼───────┤
│ 002│新臺幣│許雅芬即許│自民國 106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71416 │珺崴431  │11月 07日  │      │       │
│  │元  │178014  │起     │      │       │
│  │   │7171501  │      │      │       │
├──┼───┼─────┼──────┼──────┼───────┤
│ 004│新臺幣│許雅芬即許│自民國 106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68281 │珺崴463  │11月 07日  │      │點九九    │
│  │元  │670570  │起     │      │       │
│  │   │4501301  │      │      │       │
├──┼───┼─────┼──────┼──────┼───────┤
│ 005│新臺幣│許雅芬即許│自民國 106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六│
│  │372131│珺崴463  │11月 07日  │      │點九九    │
│  │元  │670570  │起     │      │       │
│  │   │4501301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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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