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0967號
債 權 人 明坤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國賢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億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張又仕發支付
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查報請求事項二金額90萬部分,對債務人張又仕之原因事
實及法律依據為何。
㈡確認附表一編號4之票據號碼是否正確,如有誤載,請具
狀更正。
㈢提出債務人億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
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
均勿省略)。
㈣請提出債務人張又仕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
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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