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30949號
TCDV,106,司促,30949,2017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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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0949號
債 權 人 克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寧致平
債 務 人 耕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芮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六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柏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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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耕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克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