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30918號
TCDV,106,司促,30918,2017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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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0918號
債 權 人 中興新大禮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簡麗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士賢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翌日」或「106年3月11日
   」?如為後者,並請敘明起算之依據為何?(依民法第229
   條第2項之規定,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
   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
   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
   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效力。
   本件如未能釋明,利息起算日請更正為「自支付命令送達
   之翌日起」起算。)
  ㈡陳報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
  ㈢提出管理費規約影本(全部)。
  ㈣提出社區之報備證明及最近一次主任委員當選會議記錄
  ㈤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建物第一類
   登記謄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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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