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0779號
債 權 人 蕭士炘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偉順鍛造模具有限公司、林美芬、許柏
智、許偉沛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確認請求金額152元是否有誤?及請求標的內容是否有
誤?
㈡請確認對債務人許柏智請求利率年息6%是否有誤?(依借
貸關係之請求,若未約定利率,以法定利率年息5%計算;
另依票據關係之請求,因債權人付款提示逾票據法第130
條所定期限,對發票人以外前手,已喪失追索權。)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柏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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