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0642號
債 權 人 沅味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孝銘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鼎紘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
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陳報106 年8 月份債務人購買冷凍食品之釋明資料( 如:
訂購單、送貨單、簽收單、發票或收據)。
三、債權人已為對待給付之相關事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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