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30642號
TCDV,106,司促,30642,2017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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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0642號
債 權 人 沅味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孝銘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鼎紘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
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陳報106 年8 月份債務人購買冷凍食品之釋明資料( 如:
  訂購單、送貨單、簽收單、發票或收據)。
三、債權人已為對待給付之相關事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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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沅味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