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0637號
債 權 人 游義輝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天裕工程有限公司、蘇秋雲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補正債務人天裕工程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該公司
業經命令解散)。
㈡確認蘇秋雲是否為本件債務人?(支票發票人為天裕工程
有限公司),若是,並敘明對其請求權存在之法律依據為
何?
㈢附表所示發票人蘇秋雲之記載是否有誤?若有誤載並請具
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柏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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