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30637號
TCDV,106,司促,30637,2017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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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0637號
債 權 人 游義輝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天裕工程有限公司蘇秋雲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補正債務人天裕工程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該公司
   業經命令解散)。
  ㈡確認蘇秋雲是否為本件債務人?(支票發票人為天裕工程
   有限公司),若是,並敘明對其請求權存在之法律依據為
   何?
  ㈢附表所示發票人蘇秋雲之記載是否有誤?若有誤載並請具
   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柏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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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天裕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裕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