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30509號
TCDV,106,司促,30509,20171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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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050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黃郁勻
債 務 人 鄭錦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壹仟零伍拾陸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黃郁勻於民國93年間至民國96年間邀同債務人鄭錦
  玲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8
  筆,共計新臺幣40萬9,594元整。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
  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滿一年之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
  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本
  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
  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㈡詎債務人黃郁勻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尚欠本金
  新臺幣11萬1,056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未償,
  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
  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鄭錦玲為連帶保證
  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影本一份及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一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玉門
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30509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黃郁勻、鄭│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111056│錦玲   │6月01日起  │      │一五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黃郁勻、鄭│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11056│錦玲   │7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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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