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0506號
債 權 人 廖慶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正達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陳正達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陳報債務人陳正達之實際住居所地。
㈢利息起算日自106年8月10日起算依據為何?(依民法第229
條第2項之規定,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
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
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
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效力。
本件如未能釋明,利息起算日請更正為「自支付命令送達
之翌日起」起算)
㈣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貴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