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30498號
TCDV,106,司促,30498,20171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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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0498號
債 權 人 超泵創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仙村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浚威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利息18,690元得再請求利息之依據為何?(依民法第207條
   規定,利息不得再滾入原本再生利息)
  ㈡提出債務人浚威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暨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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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超泵創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創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浚威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