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30393號
TCDV,106,司促,30393,20171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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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0393號
債 權 人 江元智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邱慶助邱慶助之妻發支付命令,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邱慶助邱慶助之妻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
  ㈡提出債務人邱慶助邱慶助之妻二人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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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