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0393號
債 權 人 江元智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邱慶助、邱慶助之妻發支付命令,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邱慶助、邱慶助之妻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
㈡提出債務人邱慶助、邱慶助之妻二人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貴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