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0309號
債 權 人 林哲維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蔡玫燕、詹裕閔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確認利息起算日究為「106年11月13日」或「105年11月29日
」?(因請求標的利息起算日與附表利息起算日,二者不一
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淑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