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30309號
TCDV,106,司促,30309,20171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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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0309號
債 權 人 林哲維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蔡玫燕詹裕閔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確認利息起算日究為「106年11月13日」或「105年11月29日
  」?(因請求標的利息起算日與附表利息起算日,二者不一
  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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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