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30096號
TCDV,106,司促,30096,20171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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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0096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黃悅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壹仟伍佰零叁元,及其中
  新臺幣柒萬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
  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緣相對人黃悅寧於民國92年8 月19日向聲請人借款額
     度新臺幣70000 元整。手續費直接計入相對人尚未清
     償之本金餘額。每月應繳納最低應付款為實際可動用
     借款額度之2.00%,若相對人動用之借款金額低於上
     開之最低應付款時,則以動用之借款金額為最低應付
     款;若相對人於動用借款額度後所生之借款債務( 含
     利息及各項費用) 超過聲請人所准相對人之實際可動
     用借款額度,且差額超過最低應付款時,相對人當月
     之最低應付款即為此差額。期間如未依約繳納最低應
     付款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且延滯利息改依年利率18.25
     %計付。立有現金卡約定事項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
  (二) 上開借款相對人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71503 元整,及
     其中新臺幣70000 元,自民國095 年07月28日起至民
     國104 年0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25 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04 年09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15計算之利息迄未清償,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
     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
     ;依法相對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
     延滯利息。狀請鈞院鑑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實
     感德便。
  釋明文件:支付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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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