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30056號
TCDV,106,司促,30056,20171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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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005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陳智民
債 務 人 陳炎城即陳新城
債 務 人 鄭秀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柒萬伍仟陸佰肆拾叁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 一)緣 債務人陳智民前就讀中州科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
    陳炎城即陳新城鄭秀嫚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
    學貸款9 筆,合計借款本金427,610 元整,並約定於學
    業完成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攤還本息。
  ( 二)依 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
    ,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
    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
    ,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六個月( 含) 以內
    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
    過六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 三)另 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即視為全部到期。
  ( 四)詎 債務人陳智民自民國106 年08月01日即未依約履行
    債務,迄今尚欠本金375,643 元整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
    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再催討,仍未還款,債務人
    陳炎城即陳新城鄭秀嫚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
    償責任。狀請鈞院鑒核,迅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實
    感德便。
釋明文件:借據一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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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