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9943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黃悅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陸仟伍佰陸拾柒元,及其
中新臺幣肆萬壹仟陸佰捌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
七一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
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一期當月收取新臺幣叁佰元之
違約金,連續逾期二期當月計收新臺幣肆佰元之違約金,連
續逾期三期當月計收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
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黃悅寧於民國93年7月28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
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
月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
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欠款本金為新臺幣
46567元整,及其中新臺幣41680元,自民國95年6月29
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71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遲延利息,並自民國95年6月
2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一期當月收取新臺幣300元之
違約金,連續逾期二期當月計收新臺幣400元之違約金
,連續逾期三期當月計收新臺幣500元之違約金,每次
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
合計新臺幣46567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
費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違約金。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
。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
而保聲請人權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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