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9851號
TCDV,106,司促,29851,20171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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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985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張絹嵐即張意筑
債 務 人 張文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伍仟叁佰壹拾肆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張絹嵐即張意筑於民國(下同)97年就讀育達商業科
  技學院時,邀同債務人張文松為連帶保證人訂立就學貸款,
  就學貸款借據額度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整,按各學期
  就學貸款合併計算實際動用借支228,320元,約定借款人該
  階段學業完成或休學日或退伍日(101年07月01日)一年後之
  次日始攤還本息;倘債務人不依期攤還時,除自逾期日起按
  約定利率計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
  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息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
  本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㈡詎債務人等自應還日106年08月01日起,未履約攤還本息,
  尚欠145,314元及請求事項所列之利息、違約金,迭經催討
  無果,依約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
  ,即喪失分期攤還權利,借款視同全部到期,應全部清償。
 ㈢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核發
  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借據及放出查詢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玉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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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