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9806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黃國基
債 務 人 紀循仰
債 務 人 紀惠雯
債 務 人 李志偉
一、債務人紀循仰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柒萬叁仟貳佰柒拾
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債權人如對債務人紀循仰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
由債務人紀惠雯、李志偉負清償責任。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貴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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