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9707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淑娥
代 理 人 胡瑋豪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奕勝精化實業有限公司、林金生、鄭雅
文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債務人奕勝精化實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
項卡暨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提出債務人林金生、鄭雅文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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