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9707號
TCDV,106,司促,29707,20171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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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9707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淑娥
代 理 人 胡瑋豪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奕勝精化實業有限公司林金生、鄭雅
文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債務人奕勝精化實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
   項卡暨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提出債務人林金生、鄭雅文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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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台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北台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奕勝精化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北台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