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9690號
TCDV,106,司促,29690,20171122,2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9690號
債 權 人 廣源造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廣源
債 務 人 王林碧娥即大峰印刷紙器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仟零貳拾叁萬捌仟貳佰捌拾
  捌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者
  ,不得行之;債權人之聲請如不合於上開規定時,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09條中段、第513條第1項
  前段規定即明。經查,本件債權人另聲請對債務人東莞福門
  紙品製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據債權人具狀陳報,債務
  人東莞福門紙品製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王威強住址為東莞
  市南城區蛤地社區大新北七街1號,則本件向債務人之送達
  ,即應向國外為之,核屬不得發給支付命令者。揆諸上開規
  定,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
  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
  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柏倫

1/1頁


參考資料
廣源造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