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9598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債 務 人 聯樺興業有限公司
兼 上 一人 黃卉蓁
法定代理人
債 務 人 梁永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佰柒拾貳萬零肆佰捌拾
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相對人聯樺興業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106年01月26日
邀其餘相對人黃卉蓁、梁永泓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二
筆:
⒈新臺幣(以下同)250萬元(2)750萬元,合計共1000萬元,
借款期間皆自106年01月26日起至107年01月26日止,利息
依年率3.413%按月計付,採機動利率計息,到期還清本金
,遲延給付本金或利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另按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部分,另按原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約定如
有授信契約書第第七、八條之情事時,視為全部到期,此
有同一內容之授信契約書、保證書、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
款憑證(證一)(證二)(證三)可稽。
㈡詎相對人聯樺興業有限公司106/09/08經票據交換所公告拒
絕往來,此有台灣票據交換所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可
稽(證四),另僅繳納利息至民國106年09月25日止,即未再
依約繳納,此有放款戶帳號資料查詢單可證(證五),依據授
信契約書第七條第(2)款,借款債務應視同全部到期,就附
表所示之本息、違約金應如數清償,又黃卉蓁、梁永泓既就
本案債務願認連帶保證人,基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
係,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求償之簡便,以
免判決程序之繁雜,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
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速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促
其清償,以保權益。
謹狀證據﹕
一、授信契約書影本 1紙。
二、保證書影本1紙。
三、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影本2紙。
四、台灣票據交換所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影本1紙。
五、放款戶帳號資料查詢單1紙。
六、公司登記資料。
釋明文件:一授信契約書二保證書三借款憑證四第一類票信
五放款戶查詢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游智凱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29598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梁永泓、黃│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三點│
│ │168012│卉蓁、聯樺│9月26日起 │ │四一三 │
│ │2元 │興業有限公│ │ │ │
│ │ │司 │ │ │ │
├──┼───┼─────┼──────┼──────┼───────┤
│ 002│新臺幣│梁永泓、黃│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三點│
│ │504036│卉蓁、聯樺│9月26日起 │ │四一三 │
│ │6元 │興業有限公│ │ │ │
│ │ │司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梁永泓、黃│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68012│卉蓁、聯樺│0月27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2元 │興業有限公│ │ │百分之十,逾期│
│ │ │司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2│新臺幣│梁永泓、黃│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504036│卉蓁、聯樺│0月27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6元 │興業有限公│ │ │百分之十,逾期│
│ │ │司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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