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9152號
債 權 人 國產都心統領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何貴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席瑋即張宸彬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支付命令 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款、第513條第1項前 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張宸彬已於民國106年6月27日死亡,此有除戶謄本在卷可 稽,本件債權人列債務人張席瑋為張宸彬之繼承人發支付命 令,惟經本院通知債權人補正張宸彬之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 承人年籍資料,迄未補正,經依職權向本院家事庭查詢,張 席瑋已拋棄繼承,並准予備查在案。從而,債權人對聲請張 席瑋核發支付命令,自不應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