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9152號
TCDV,106,司促,29152,20171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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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9152號
債 權 人 國產都心統領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何貴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席瑋張宸彬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查報請求金額計算式(敘明計算費用之項目、基準及計算
   期間之日期)。
  ㈡被繼承人張宸彬除戶戶籍謄本,並確認其死亡時點與本件
   請求管理費之期間是否重疊(若管理費請求期間在其死亡
   後,則為新所有權人之債務)。
  ㈢提出管理委員會之報備登記資料、最新一次主任管理委員
   當選會議紀錄、債務人區分所有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
   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00號10樓之1)及債務人即區
   分所有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
   勿省略)。
  ㈣如係爭區分所有建物原所有人死亡且尚未過戶,請確認本
   件債務人為何人,並查報被繼承人張宸彬之全體繼承人、
   繼承系統表。向被繼承人張宸彬死亡時之戶籍地法院函查
   繼承人是否有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情事,並提出函查結
   果。)。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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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