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8967號
TCDV,106,司促,28967,201711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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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8967號
債 權 人 江茂杉
債 務 人 鄭載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捌拾伍萬元,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
  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
  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133條定有明文。查依聲請狀及補
  正狀,本件債權人並未就系爭支票六紙為提示之釋明,無從
  依票據法第133條請求利息,故債權人請求年息百分之六之
  利息部分,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
  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
  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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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