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8967號
債 權 人 江茂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鄭載儒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查報系爭支票之退票理由單。
㈡查報提示日或利息起算日為何日(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
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票據法
第133條定有明文。另債務之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權人
得請求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計算之遲延利息。)。
㈢請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
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