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8967號
TCDV,106,司促,28967,2017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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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8967號
債 權 人 江茂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鄭載儒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查報系爭支票之退票理由單。
  ㈡查報提示日或利息起算日為何日(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
   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票據法
   第133條定有明文。另債務之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權人
   得請求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計算之遲延利息。)。
  ㈢請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
   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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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