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8860號
TCDV,106,司促,28860,2017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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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8860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陳明如即蔡春子之遺產管理人
債 務 人 蔡陳明
一、債務人陳明如即蔡春子之遺產管理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蔡春
  子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蔡陳明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
  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七點四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五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及已計
  未受償利息新臺幣貳拾陸萬肆仟零捌拾柒元及違約金新臺幣
  壹拾陸萬捌仟零柒拾捌元;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陳貴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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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