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8860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陳明如即蔡春子之遺產管理人
債 務 人 蔡陳明
一、債務人陳明如即蔡春子之遺產管理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蔡春
子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蔡陳明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
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七點四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五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及已計
未受償利息新臺幣貳拾陸萬肆仟零捌拾柒元及違約金新臺幣
壹拾陸萬捌仟零柒拾捌元;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陳貴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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