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8817號
債 權 人 江資航
代 理 人 王新紆
債 務 人 畢卡索梅川陽明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彥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壹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
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
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債權人倘未予釋明,依同法
第513條第1項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其聲請。次按請求將
來給付之訴,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為限,得提起之,同法
第246條固亦有明文,惟該法條係規定於民事訴訟法第二編
第一章之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中,並非同法第一編之總則規
定。另於民事訴訟法第六編督促程序中亦無準用之明文,故
於非訟事件性質之督促程序應無適用之餘地。查本件債權人
請求自106年10月14日起至漏水工程完工日止每日新臺幣3,
333元之工程延宕費部分,未予釋明,且屬將來之給付,故
該部分金額之請求,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五、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如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以書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