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8372號
TCDV,106,司促,28372,20171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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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8372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怡君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27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㈠聲請狀末之簽章。(不得以彩色影印代替)㈡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倘回執收件地址與債務人戶籍地 址不同,並釋明收件地址為債務人住所。】,此項裁定已於 106年11月2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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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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