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7943號
TCDV,106,司促,27943,201711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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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7943號
債 權 人 王永煌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智娟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請求對債務人陳智娟發支付命令,惟卷中所附 LINE通訊對話紀綠之相對人為陳鑫茹,為確認債務人,前經本 院於民國106年10月24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㈠確認債務人應為陳鑫茹陳智娟?
㈡本件之清償日及利率6%,請求之依據為何?請提出釋明資料 ?及提出借款予債務人之相關釋明文件?
此項裁定已於106年10月30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 卷可證。
二、據債權人陳報,惟對於提出陳智娟陳鑫茹是否同一人,與 上項㈡之釋明資料,仍付之闕如,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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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