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7610號
TCDV,106,司促,27610,20171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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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7610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代 理 人 何新台
債 務 人 謝瑪俐即莊松林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莊智程即莊松林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莊智穎即莊松林之繼承人
一、㈠債務人莊智程莊智穎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莊松林之遺產範
   圍內與債務人謝瑪俐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貳
   仟叁佰伍拾壹元,及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㈡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查本件債務人莊智程莊智穎
   繼承開始時為未成年人,依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條之1第
   2項規定,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之責。故債權人請求
   超過上開准許部份,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
  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
  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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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