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7526號
債 權 人 劉茗權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賴啓昇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19日以裁定命於5日內補 正:
㈡陳報點交公證及提出已匯出之44萬元之相關釋明文件? ,此項裁定已於106年10月24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 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林國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