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6年度,31號
TCDV,106,勞訴,31,2017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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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31號
原   告 洪燕惠
      紀富晴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淑女律師
被   告 洪瓊瑛即樣媽咪產後護理之家
訴訟代理人 羅誌輝律師
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 年1 月3 日上午9 時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二人應陳報下列事項:一、原告二人於任職樣媽咪產後護理之家期間,有無選擇適用勞 工退休新制?
二、原告二人是否已向勞工保險局申請老年給付?如有,應陳報 請領證明,及起訴所主張計算老年一次金給付之平均月投保 薪資之各月薪資明細。又原告二人起訴所主張被告為其等所 投保之平均月投保薪資分別為19,918元、19,166元等語,其 依據及計算式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賴恭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蘇文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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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