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3500號
TCDV,105,訴,3500,201711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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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500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王松雄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王松茂
原   告 王則閔
原   告 王碧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何崇民律師
共同複代理人王瑞甫律師
      王令宜
上當事人間因本院105年度訴字第3500號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1,562,522
元【計算式:9,700×(52.82+54.6+47.04)+(21,960+
22,740+19,560)=1,562,522】,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
24,81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慶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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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