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3474號
TCDV,105,訴,3474,201711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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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474號
上 訴 人 劉耀全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耀和因本院105年度訴字第3474號給付違約
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國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鴻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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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