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3353號
TCDV,105,訴,3353,20171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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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353號
上 訴 人 陳明煌
      陳茂炎
被 上 訴人 陳進益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5年度訴字第3353號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448,11
4元(42600元×255.78平方公尺÷2=5448114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82,4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
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國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鴻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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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