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1783號
TCDV,105,訴,1783,20171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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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78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艷娘
被 上 訴人
即 被 告 張中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
10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
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646,342元(計算
式:依卷附土地登記謄本記載土地公告現值82,452元/㎡×52241
㎡×86/100000=3704342.44元,再併計卷附房屋稅繳納證明書
記載房屋課稅現值942,0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70,5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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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