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82號
上 訴 人 新洪瑞珍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錫平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佩珊、黃雅伶間,因105年度勞訴字第82號
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609,678元(計算式:183,479+15,277+369,
795+41,127=609,678),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915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並應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黃建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慕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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