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6年度,897號
TCDM,106,附民,897,20171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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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06年度附民字第897號
原   告 張享雅
被   告 吳岳樺
上列被告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 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 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附帶民事訴訟之 提起,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訟未經提 起公訴或自訴,即不得對於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最高法院29年附字第64號判例意旨參照)。二、經查,本件原告因被告涉犯詐欺案件,於民國106年11月3日 具狀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並於同日繫屬本院,此 有原告所提該起訴狀上所蓋之本院收發室收狀章戳日期可查 ,而該起訴狀係提出被告所犯詐欺罪,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6年9月26日偵辦後,向臺灣新北地方法 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供參,惟該案件 係繫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而非本院,且該案亦經臺灣新北地 方法院於106年10月30日裁判終結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是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時,並無刑事訴訟程序繫屬本院,其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 ,於法即有未合,應以判決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李婉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薇葶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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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