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6年度,886號
TCDM,106,附民,886,2017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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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886號
原   告 陳德旺
原   告 簡彩秀
原   告 陳信宏
被   告 吳貴妃
上列被告因重傷害致死案件(106年度訴字第1164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文廣
                  法 官 李宜娟
                  法 官 郭德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淑英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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