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500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祥
具 保 人 柯琳雅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
金(105 年度執聲沒字第28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柯琳雅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具保人柯琳雅因受刑人楊祥違反槍砲 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 同)3 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 刑人逃匿,爰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 項但書及第228 條第4 項 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定有明文;而依第 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 第119 條之1 第2 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3 萬元,由具保人繳納 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嗣受刑人經合法傳喚未依指定時 間到案執行,於通知具保人後,具保人亦未督促受刑人到案 執行,嗣聲請人核發拘票拘提,惟拘提無著等情,有刑事被 告現金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各1 份、臺灣臺中地方 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影本、完整矯正簡表及戶役政連結作業 系統查詢資料各2 份、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 及司法警察報告書影本各1 份等在卷可稽,且受刑人亦無受 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有臺灣高等法院在 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 紙可佐,足認受刑人顯已逃匿,聲請人 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已繳納之前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核無 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 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廖純卿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盧俊良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