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6年度,5007號
TCDM,106,聲,5007,2017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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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5007號
聲 請 人
即 受刑 人 鄭益璿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106 年度執沒字第
5234 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下稱受刑人)鄭 益璿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以106 年度執沒字第5234號執行指揮書命受刑人 繳納新臺幣11萬8200元,受刑人現於臺中監獄執行中,檢察 官執行沒收之監所保管金並非受刑人賺取之金錢,而係親人 寄給受刑人之生活費,僅係親人交由監所代為保管,不應予 以扣除,本件執行已逾越必要限度。另收容人在監應有基本 生活需用金額,受刑人保管專戶內之金錢目前遭檢察官執行 沒收,受刑人除請求發還遭沒收部分外,亦請宣告就往後親 友送入之金錢不予執行沒收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 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 條 定有明文。該條所稱「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乃指對被告之 有罪判決,於主文內實際宣示其主刑、從刑之裁判而言,若 判決主文並未諭知主刑、從刑,係因被告不服該裁判,向上 級法院提起上訴,而上級法院以原審判決並無違誤,上訴無 理由,因而維持原判決諭知「上訴駁回」者,縱屬確定之有 罪判決,但因對原判決之主刑、從刑未予更易,其本身復未 宣示如何之主刑、從刑,自非該條所指「諭知該裁判之法院 」(最高法院87年度台抗字第27號判決、79年度台聲字第19 號判例意旨參照) 。反之,若上級法院以原審判決有所違誤 而撤銷改判,並諭知科刑判決,即具體宣示主刑、從刑者, 因已更易原判決之主刑、從刑,而非維持原審判決予以駁回 ,就其所宣示之主刑、從刑,自屬該條所稱「諭知該裁判之 法院」。
三、查聲受刑人因販賣毒品等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訴字第66 3 號判決後,因受刑人及檢察官均不服判決而提起上訴,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民國106 年1 月12日以105 年度上 訴字第1361號判決「撤銷」關於施用毒品以外之第一審判決 ,復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就經撤銷部分宣告如附表所示 之主刑及沒收,經受刑人再提起上訴,由最高法院以106 年



度台上字第2963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有受刑人之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前開判決各1 份在卷可稽;而前揭 確定判決關於沒收部分現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以106 年執沒字第5234號執指揮執行,此經本院調取臺灣臺 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6 年度執沒字第5234號執行卷宗核閱無 訛,足見諭知受刑人前揭主刑及沒收執行之裁判法院係臺灣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受刑人自應向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聲 明異議始為適法,本院就本件聲明異議,並無管轄權,受刑 人誤向本院提出本件聲明異議,於法未合,應予駁回。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江彥儀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崑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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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犯 罪 事 實 │ 宣 告 刑 │
│號│ │ │
├─┼────────────┼──────────────────────┤
│1 │如犯罪事實二、(一)所示 │鄭益璿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
│ │ │年拾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未分配之新臺幣參萬伍│
│ │ │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時,追徵其價額。 │
├─┼────────────┼──────────────────────┤
│2 │如犯罪事實二、(二)所示 │鄭益璿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
│ │ │伍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未分配之新臺幣壹萬│
│ │ │柒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3 │如犯罪事實二、(三)所示 │鄭益璿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
│ │ │伍年拾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未分配之新臺幣柒萬│
│ │ │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追徵其價額。 │
├─┼────────────┼──────────────────────┤
│4 │如犯罪事實三所示 │鄭益璿共同製造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
│ │ │年陸月。扣案附表二編號16、57、58所示第二級毒│
│ │ │品甲基安非他命沒收銷燬。扣案附表二編號28、29│
│ │ │、35、83所示之物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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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如犯罪事實四所示 │鄭益璿共同未經許可,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
│ │ │之改造槍枝,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併科罰金新│
│ │ │臺幣壹拾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
│ │ │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43、91所示之 │
│ │ │改造槍枝肆枝均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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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