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6年度,4984號
TCDM,106,聲,4984,2017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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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4984號
異 議 人 黃松德
受 刑 人 黃清岩
上列異議人因受刑人公共危險案件,對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106年度執字第13476號),聲明異議,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
(一)聲明異議人原據以聲請易科罰金之理由: 1.查受刑人黃清岩因公共危險案件(刑法第185條之3酒後駕 車之犯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月(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交易字第948號刑事判決),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壹日,現已在法務部矯正 署台中看守所(應係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入監執行。受刑 人於該案判決確定後本擬聲請易服社會勞動,以代替刑罰 之執行,且當時受刑人無力繳納新臺幣十二萬元之易科罰 金,故於民國106年9月25日到案後被發監執行(編號:24 18號)。
2.受刑人被發監執行後罹患疝氣之惡疾,每日身體疼痛不堪 ,在看守所內就醫環境不便,如要排隊排到可以接受診治 時,已不知會是多久以後的事情,現每日因為病痛承受痛 不欲生的痛苦。聲明異議人為被告之兒子,實不忍父親黃 清岩在收容期間每日承受巨大的痛苦,依法向臺灣臺中地 方法院檢察署提出准予易科罰金之聲請,先此敘明。(二)提出本件聲明異議之聲明及理由:
1.聲請事項: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00000 號執行案件不准受刑人黃清岩易科罰金之執行指揮處分, 應予撤銷。
2.按「正當法律程序為憲法保障人民之基本概念,屬維繫人 性尊嚴之一環,實現此憲法概念之程序法規定,則因人民 所處法律位階層面之不同,而分散臚列於行政程序法及刑 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中,於踐履正當法律程序之保障時, 應視個案判斷適用之程序法規定。行政程序法與刑事訴訟 法雖屬不同法律層面之程序規定,惟對於正當法律程序之 踐履及人權保障之實現,並無二致。刑罰係由法院裁判後 ,由檢察官執行實現裁判的內容,完成國家刑罰權的行使 ,故執行有罪判決是行使刑事訴訟所確定之國家具體刑罰 權,係為輔助完成刑事司法權之完整實現,以達刑事訴訟



的目的,乃屬廣義的刑事訴訟程序,應定位為司法行政處 分,雖非行政機關的單方行政處分,而無行政程序法之適 用,但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特別攸關受刑人憲法上之基 本訴訟權利,仍宜遵循適當的程序,慎重從事。易科罰金 制度係對於違犯輕罪之行為人,本受徒刑或拘役之判決, 若依宣告刑而執行,可能產生不良之影響,故於刑罰執行 時變更本所宣告之刑,改以罰金替代徒刑或拘役之易刑處 分,以避免執行短期自由刑所產生之流弊。刑法第41條第 1項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 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 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 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依 其立法理由說明,個別受刑人如有不宜易科罰金之情形, 在刑事執行程序中,檢察官得依該項但書規定,審酌受刑 人是否具有「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 難以維持法秩序」等事由決定之。是以,於法院判決確定 後,受刑人僅取得得聲請易科罰金之資格,檢察官對於得 易科罰金案件之指揮執行,仍應依具體個案,考量犯罪特 性、情節及受刑人個人特殊事由等因素,如認受刑人確有 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 者,自得不准予易科罰金,此乃檢察官指揮執行時得依職 權裁量之事項,倘其未濫用權限,本不得任意指摘為違法 。惟因刑法第41條第2項規定:『依前項規定得易科罰金而 未聲請易科罰金者,得以提供社會勞動六小時折算一日, 易服社會勞動。』並未排除受刑人於檢察官否准易科罰金 時,得請求易服社會勞動,是檢察官認受刑人不宜易科罰 金時,非不得准許其得易社會勞動。雖刑事訴訟法並無執 行檢察官於刑之執行指揮時,應當場告知不准易科罰金之 規定,但此重大剝奪受刑人人身自由之強制處分,如能賦 予受刑人對於不准易科罰金之理由有陳述意見的機會,或 許受刑人能及時提供一定的答辯或舉出相當證據,得就對 其不利之理由進行防禦,或改聲請易服社會勞動,或能使 檢察官改變准否易刑處分之決定,無待受刑人日後始得依 刑事訴訟法笫484條對檢察官之指揮聲明異議。尤其在現 行實務上,檢察官指揮執行,係以准予易科罰金為原則, 於例外認受刑人有難收矯治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始不准 易科罰金,則於否准易科罰金時,因與受刑人所受裁判主 文諭知得以易科罰金之內容有異,對受刑人而言,無異係 一種突襲性處分,參酌行政程序法第102條及行政罰法第4 2條分別規定: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



之行政處分前,應給予該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暨 行政機關於裁處前,應給予受處罰者陳述意見之機會之同 一法理,倘能予受刑人就己身是否有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 維持法秩序之情形有陳述意見之機會,再由檢察官為准駁 易刑處分之定奪,自與憲法保障人權及訴訟權的宗旨無違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811號裁定意旨參照)。」臺 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030號刑事裁定(聲證一 )可參。
3.再按「(二)又准駁受刑人易科罰金之執行固屬檢察官裁 量權,惟檢察官不准受刑人易科罰金之決定,將直接造成 受刑人入監服刑之效果,為剝奪人身自由之處分,該裁量 處分之形成程序、內容及處分本身是否實質正當,刑事訴 訟法雖無明文,惟仍應受正當法律程序及基本人權保障等 之拘束。執行檢察官倘認受刑人有不宜易科罰金之情形, 自應就其理由詳加說明。本件檢察官依據臺灣高等法院檢 察署依法務部102年6月21日法檢字第10204535170號函研 擬酒後駕車累犯之案件發監標準,及檢察機關辦理易服社 會勞動作業要點第5點第8款第2目規定作成不准易科罰金 及易服社會勞動之決定,受刑人雖係『四犯』公共危險罪 ,然同質性犯罪之次數,與『究否難收矯正之效』、『是 否難以維持法秩序』等無必然關聯。犯罪行為人屢次觸犯 同質性犯罪之動機、原因不一,非可將犯罪次數予以絕對 機械式之齊頭評價,亦即同質性犯罪之犯罪次數,非可作 為衡量易科罰金將『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 』之絕對標準!本件檢察官於裁量是否易科罰金、易服社 會勞動時,依本院職權調得之上開執行案卷所示,並無調 查受刑人有無特殊事由,亦未考量具體個案間之情節差異 ,斟酌受刑人之犯罪特性、犯罪情節、執行效果、受刑人 犯罪當時之杜會環境,泛以受刑人本次係『酒駕四犯,酒 後駕車對用路人生命、身體、財產危害甚大,未執行原宣 告徒刑,難收矯正之效』、『二次均故意犯而受有期徒刑 宣告,本案為累犯+前案宣告刑逾6月有期徒刑而執行完畢 或赦免後5年內犯本案』、『5年內酒駕四犯』為由,逕為 不准受刑人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之執行指揮,有違立 法者藉由刑法笫41條笫1項、第4項規定賦予檢察官裁量權 限以追求個案實現法律目的、價質併個案分配正義之寓意 ,難認其裁量權行使妥適而無瑕疵。」臺灣高等法院臺南 分院106年度抗字第298號刑事裁定(聲證二)參照。 4.據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13476號駁 回聲明異議人為易科罰金之聲請時,並未事先賦予聲明異



議人或受刑人陳述意見之機會,顯有違反正當法律程序之 虞,此尤以聲明異議人業已在提出聲請狀時,對於受刑人 因「疝氣」生病而不堪受刑之原因提出釋明,則原處分並 不遵守正當法律程序之原則,並未賦予聲明異議人陳述意 見之機會,實際上恣意禁止受刑人接受即時就醫之機會, 對於受刑人受就醫之身體權及訴訟權之侵害,尤顯加劇。 5.再者,現行實務上,檢察官指揮執行,係以准予易科罰金 為原則,於例外認受刑人有難收矯治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 序始不准易科罰金,而本件處分係否准易科罰金之聲請, 因與受刑人所受裁判主文諭知得以易科罰金之內容有異, 對受刑人而言,無異係一種突襲性處分,參最高法院105 年度台抗字第811號裁定意旨,原處分作成前並未給予被 告或聲明異議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實難謂與憲法保障人權 及訴訟權的宗旨無違。
6.另查,本件受刑人雖係「四犯」公共危險罪,然在類似案 例中(參聲證二),亦有實務見解採取同質性犯罪之次數 ,與「究否難收矯正之效」、「是否難以維持法秩序」等 無必然關聯之見解。犯罪行為人屢次觸犯同質性犯罪之動 機、原因不一,非可將犯罪次數予以絕對機械式之齊頭評 價,亦即同質性犯罪之犯罪次數,非可作為衡量易科罰金 將「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之絕對標準! 懇請參酌。
(三)綜上,執行檢察官裁量本件不准受刑人易科罰金之處分, 其裁量程序確有瑕疵。是應認本件聲明異議為有理由,臺 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13476號執行案件不 准受刑人易科罰金之執行指揮處分,應屬違法。為此請依 法將原處分予以撤銷,爰聲明異議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 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法院應就疑議或異議 之聲明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4條、第486條分別定有明文 。查受刑人黃清岩係33年3月6日出生,為成年人,而異議人 黃松德係受刑人之子,並非受刑人之法定代理人,有受刑人 及異議人之全戶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可稽,異議 人既非受刑人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依前開規定,自 非得以對本件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聲明異議之人,其聲明異 議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堯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雅慧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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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